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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拒绝任何人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违者可能依据《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 任何人不得在已明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站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出售、传播违反第1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在明知是第1款和第2款规定禁止收集、出售及传播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不得将其用于信息发送。
同法第74条(罚则)
违反第50条之2的规定,收集、出售、传播电子邮件地址或将其用于信息发送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举报指南
如发现疑似擅自收集的情况,请联系客户满意中心 02-2135-4140 (工作日 10:00~17:00),我们将在确认后采取相应措施。
发布日期
2026年8月13日